税收保全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遇到税务方面的问题。税务机关对我们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我不太清楚这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啥区别,想知道税收保全到底是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对我们公司接下来应对税务处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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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通俗来讲,就是怕纳税人跑了或者转移财产,导致之后没法收税,所以先采取一些措施把财产控制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你不按照行政决定办事,行政机关就采取手段让你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从两者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是在纳税期之前为保证税款征收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后采取的强制手段,目的是让当事人履行义务。所以,税收保全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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