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冤枉学生还动手是否犯法?


老师冤枉学生还动手的行为是否犯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老师冤枉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老师毫无根据的冤枉学生,给学生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老师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若老师动手的行为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就涉及到了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老师动手使学生受伤,学生可以要求老师赔偿相应的费用。 从行政法律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老师冤枉、动手学生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法条的情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果老师动手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比如造成学生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当老师的行为涉嫌犯罪时,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