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时工孕妇流产是否算工伤?

我是一名临时工,怀孕了但不幸流产了。我不太清楚像我这种临时工身份,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流产的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呢?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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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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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临时工孕妇流产是否算工伤时,我们要先明确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里,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临时工孕妇而言,如果流产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比如工作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像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过度劳累等引发的流产,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即使是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就同样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虽然一般情况下孕妇流产不太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但还是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临时工孕妇认为自己的流产属于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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