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废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简单来说,就是投标人向招标人表明自己会遵守投标相关规定的一种资金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是因为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废标,比如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投标人本身并无过错,不应该因为招标人的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是因为投标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废标,例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里说的是履约保证金,但对于投标过程中因投标人违法导致的情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通常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以此作为对投标人违规行为的一种惩戒。 总之,废标后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要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如果是招标人的问题,一般应退还;如果是投标人自身违法违规,则可能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