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算工资吗?

我之前在一家单位上班,现在单位终止用工了,没给我经济补偿金。我不太清楚这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算,它是不是工资的一部分呢?我就想搞明白这个事儿,不然心里一直没底,也不知道自己权益有没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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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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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性质上来说,经济补偿金和工资是不同的概念。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基于劳动行为产生的;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所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它不是工资。当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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