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是否可以称为累犯?
我之前因为毒品犯罪坐过牢,现在又涉及到毒品相关的事儿了。我不太清楚像我这种毒品再犯的情况,能不能算是累犯啊?这两者在法律上有啥区别,对我后续的处理会有啥不同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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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毒品再犯和累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毒品再犯不可以简单地称为累犯。 首先来了解一下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说,只要之前犯过特定的毒品犯罪并被判刑,之后又犯毒品类犯罪,就会按照毒品再犯来处理,会被从重处罚。 而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对于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则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毒品再犯和累犯有明显的区别。毒品再犯只针对毒品犯罪,而累犯的范围更广泛,涵盖多种犯罪类型。并且,毒品再犯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之前有特定毒品犯罪判刑记录,之后再犯毒品犯罪即可认定;一般累犯有五年的时间限制。所以,毒品再犯和累犯有着不同的法律定义和适用条件,不能将毒品再犯等同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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