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在处理一些毒品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涉及累犯和再犯认定的问题。比如,某人之前有过毒品相关犯罪,再次涉毒犯罪时,到底是按累犯还是再犯来处理不太清楚。想了解在前后罪种、刑罚、时间间隔以及法定从重等方面,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具体存在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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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累犯与再犯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涵盖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则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法定从重方面**:对于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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