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前科和累犯这两个概念,我知道有前科和累犯的人好像在法律上会有不同对待。我想搞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认定条件、法律后果方面都有啥不一样的地方,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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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和累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况。简单来说,只要一个人曾经有过被法院判刑的经历,就可以说他有前科。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前科”本身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前科可能会对个人产生一些影响,比如在就业、入伍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一些特殊行业,如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等职业,通常会对有前科的人员进行限制。 而累犯则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是一般累犯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法官在量刑时会对累犯从重处罚,而且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总之,前科强调的是曾经有过犯罪判刑的历史,而累犯则更侧重于在特定条件下再次犯罪的情况,并且累犯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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