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与累犯加刑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前科和累犯加刑到底有啥不同。我有个朋友之前有过犯罪记录,我就想了解下,他这种情况算前科还是累犯呢?这两者在加刑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会对量刑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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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和累犯加刑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来理解一下前科,前科指的是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过犯罪的历史记录。不过,有前科并不必然导致在新的犯罪中加重刑罚。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有前科就一定要加刑,它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把前科作为一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来考虑。也就是说,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会参考这个犯罪历史记录,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判处刑罚,但不是必须加重处罚。 而累犯则不同,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意味着,只要符合累犯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前科和累犯加刑的主要区别在于,前科只是一个可能影响量刑的参考因素,而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当犯罪分子构成累犯时,法律明确要求对其加重刑罚;而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是否加刑以及加刑的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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