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协议告知函是否属于律师函?


要判断解除协议告知函是否属于律师函,我们需要先分别了解这两者的概念。 解除协议告知函,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告知行为的书面文件。当一方打算解除与另一方签订的协议时,就会通过发送解除协议告知函来正式通知对方。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好了一起做一件事,其中一个人不想继续了,就写封信告诉另一个人。从法律依据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所以,解除协议告知函就是这种通知的一种常见形式。 而律师函,它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通常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撰写和发出,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律师函不仅可以用于通知对方相关事项,还可能会对相关法律责任、后果等进行分析和阐述。比如,在一些商业纠纷中,律师可能会代表客户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等。 那么,解除协议告知函是不是律师函呢?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份解除协议告知函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撰写并发出的,且在函件中体现了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意见等律师函的特征,那么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律师函。但如果解除协议告知函只是由普通的当事人自行撰写并发出,不具备律师函的专业特征,那它就不属于律师函,而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解除协议通知。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解除协议告知函就是律师函,要根据其发出主体、内容以及制作方式等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