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呢?
我和配偶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里面约定了如果将来离婚,财产该怎么分配。现在有些担心这份协议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下这种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协议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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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协议通常是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婚姻自由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这既包括结婚自主,也包括离婚自主。结婚、离婚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加以限制。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违反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例如,夫妻一方可能会因为担心财产分割而不敢提出离婚,这就限制了其离婚的自由。 其次,从协议性质和生效条件来讲,这种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本质上可以被看作是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实际离婚时才会生效,在离婚之前,双方随时都可以反悔。也就是说,在未离婚的状态下,这份协议并不能产生强制执行力。 不过,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不是单纯以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婚内财产的合理约定,比如约定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范围、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订立协议时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订立行为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协议在离婚时是有效的,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依照该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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