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我开车的时候和另一辆车擦碰了一下,当时我因为赶时间就直接走了。后来对方报警说我是交通肇事逃逸。我也有点慌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我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的标准和依据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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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一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发生事故后,明明知道自己撞了人,却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过,有些情况看似逃逸但不一定会被认定。比如,行为人因为受伤需要到医院救治而离开现场,并且留下了真实的信息,有证据能证明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种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又或者,当事人对事故情况不明知,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也不应认定为逃逸。总之,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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