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欠钱不还,有诉求时间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上欠钱不还是否有诉求时间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这里涉及到的主要是诉讼时效,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离婚协议的场景中,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给付另一方金钱,而到期未支付,另一方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在知道对方未按协议还钱后的三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了还钱的要求,或者债务人表示愿意还钱,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上约定的钱对方没还,债权人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虽然法院依然会受理案件,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及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