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走高速,高速费由谁出?


在讨论拖车走高速高速费由谁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基础概念。在我国,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涉及到拖车服务以及高速费用承担时,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是车主主动联系拖车公司,并且双方对拖车服务内容、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包含高速费的承担方式,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无论双方是通过书面还是口头达成的关于高速费承担的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高速费的承担问题,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如果是执法部门(如交警)为了执法需要而安排拖车,比如车辆因违规被拖离现场,按照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里的保管费用等就类似拖车及相关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高速费一般由执法部门承担。 但如果是车主自己找的社会拖车公司,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遵循“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因为拖车是为了车主的利益服务,将车辆拖至车主指定的地点,所以高速费大概率是由车主承担。不过,车主可以与拖车公司进行协商,如果拖车公司在拖车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受益(比如后续可能有其他业务合作等),双方也可以达成一个共同承担或者由拖车公司承担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