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先后顺序吗?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候,申请人有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呢?比如我家里有人失联很久了,我和其他亲属都想申请,是不是有谁先谁后的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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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是不同的。 首先来说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下落不明满两年这个条件,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像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都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不存在谁先申请谁有优先权的问题。 再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主张宣告死亡不影响其行使继承权的,不影响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并且,依据《民法典》相关精神和司法实践,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也没有先后顺序限制。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即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都能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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