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污染环境罪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些污染环境的案子,感觉造成的后果差别挺大。我就想知道,污染环境罪会不会因为造成的后果更严重,而有更重的处罚呢?也就是有没有结果加重犯罪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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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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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污染环境罪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却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更严重结果,法律对这种更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刑罚。 在我国法律里,污染环境罪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当出现‘后果特别严重’这种更严重结果时,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并处罚金。 所以,从刑法规定来看,污染环境罪存在结果加重犯。因为当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比‘严重污染环境’更严重的后果时,就适用更重的刑罚,这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特征。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越严重,受到的处罚也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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