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我受了工伤,现在病情稳定了,想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不知道这个有没有时间限制,是随时都能去做,还是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呢?我怕错过了时间影响鉴定结果和后续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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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有时间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劳动者因伤、病等原因导致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 在我国,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里强调了“伤情相对稳定”,因为只有病情稳定了,鉴定结果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状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所以,从工伤发生到申请鉴定,要在伤情稳定后;而从申请鉴定到得出结论,一般是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这样的时间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能及时进行鉴定以维护自身权益,也保证了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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