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在医疗终止后多久进行?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现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不知道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要等医疗完全终止才能做,要是不用等医疗终止,那大概在什么情况下就可以去申请鉴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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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并不需要等到医疗完全终止后才进行,一般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强调的是“伤情相对稳定”,而不是医疗必须终止。比如,一些工伤可能会造成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骨折部位基本愈合,不再需要频繁换药、手术等治疗,且对劳动能力有一定影响,此时即便还在进行一些康复性治疗,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在申请时间方面,通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不过,如果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例如,有的工伤伤情较为复杂,治疗周期长,在原定医疗终结期内无法完成治疗,经申请批准后可延长医疗终结期,待伤情稳定后再申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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