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做?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现在身体还在恢复中。我想知道在受伤后,具体什么时候去做工伤鉴定比较合适。是要等伤完全好了,还是在治疗过程中某个阶段就可以去做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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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分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阶段,时间规定各有不同。 首先是工伤认定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接着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则可能延展至90天。 简单来说,就是先在规定时间内做工伤认定,认定完成后,等伤情相对稳定了,就可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要注意遵守这些时间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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