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这在法学界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主流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任”的意思是,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不阻止这种结果的出现,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接下来分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它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因为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态度,不会为了追求危害结果而积极地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例如,甲在打猎时,看到猎物旁边有一个小孩,他知道开枪有可能会打到小孩,但他为了打到猎物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甲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伤害小孩而进行准备活动,所以不存在犯罪预备。 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在其主观认识范围之内,不存在“未得逞”的情况。还是以上面打猎的例子来说,如果子弹没有打到小孩,这也没有违背甲的本意,因为他本来就不是积极追求伤害小孩的结果,所以不构成犯罪未遂。 同样,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意图,也就不存在“自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基础。例如,甲在放任可能伤害小孩的情况下,即使最后小孩没有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甲是自动放弃犯罪,因为他本身就没有积极追求伤害小孩的故意。 相关法律虽然没有直接针对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可以推断出上述结论。该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间接故意强调的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这种主观心态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在未完成形态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