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有个第三人提出要帮对方履行债务。我不太清楚这到底算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怎么区分这两者,第三人代为履行到底是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这对我的权益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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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之前,我们先来分别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甲欠乙一笔钱,丙主动提出帮甲把钱还给乙,这就是第三人丙代为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说明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真正债务人,只是帮助履行,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责任还是由原债务人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同样是甲欠乙钱,丙加入进来,和甲一起对乙的债务负责,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要求丙还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从上述概念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明显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临时帮忙,并没有成为债务关系的主体,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发生转移或增加新的承担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了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所以,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两者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异。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准确区分这两者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和债务人责任的界定。如果混淆这两个概念,可能会导致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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