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为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我遇到了一个案子,现在不太清楚它需不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去提起行政诉讼。我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也不知道怎么判断是不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想知道具体依据和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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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行政纠纷得先去行政复议机关那里“说道说道”,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了,才能去法院打官司。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关键在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争议时,通常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 另外,像纳税争议案件也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类案件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那么行政相对人就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要判断你所说的这个案子是否为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就需要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看有没有对应的规定。如果自己不太确定,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帮你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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