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在企业所得税里,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企业成本的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存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销售或者生产而持有的各种货物,像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先进先出法,就是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按照这个顺序来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这种方法比较符合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能较好地反映存货的历史成本。比如,企业先购进了一批单价为10元的货物,后来又购进一批单价为12元的货物,当销售货物时,先按照10元的单价计算成本。 加权平均法,是用全部存货的总成本除以总数量,得出一个加权平均单价,然后用这个单价来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这种方法计算比较简单,能平均分摊存货成本。例如,企业有100件单价10元的存货和200件单价12元的存货,总成本就是10×100 + 12×200 = 3400元,总数量是100 + 200 = 300件,加权平均单价就是3400÷300 ≈ 11.33元,销售存货时就按这个单价计算成本。 个别计价法,是对每一批发出的存货,都按照其实际购入时的成本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比如,企业销售的是定制的高档商品,每件商品的成本都不一样,就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为随意变更计价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从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所以企业在选择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时,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存货的性质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