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出责任认定书就进行调解合法吗?
我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没给我出责任认定书,就说要给我们调解,我不太懂这样合不合法。我担心没有责任认定书,调解结果对我不利。我想知道交警这么做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得通,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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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不出具责任认定书就进行调解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明确了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后续的赔偿等事宜起着关键作用。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调解,该规定也指出,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这说明通常情况下,调解是基于责任认定书进行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简单事故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一致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一定要先出具书面的责任认定书。 所以,如果是简单事故且双方对事实和责任无异议并都同意调解,交警不出具责任认定书先调解是合法的。但如果事故情况复杂,双方对责任有争议,交警不出具责任认定书就调解则不符合规定。你可以根据自己事故的实际情况,判断交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认为交警处理不当,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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