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与司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行政权力和司法都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通俗来讲,就是政府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所拥有的权力,比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它具有主动性、执行性的特点。例如,市场监管部门会主动对市场上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据主要是各类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做出了规范,保障行政权力依法、公正、合理地运行。 司法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来行使,法院负责审判案件,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等工作。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比如,法院不会主动去处理一个案件,只有当当事人起诉后,才会启动审判程序。而且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司法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权力和司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一方面,司法可以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公民对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处罚决定进行评判。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也离不开司法的保障。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生效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