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有什么区别?


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是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讲,就是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对社会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权力。而司法权力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权力,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目的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使主体方面,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像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这些部门负责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如教育、卫生、交通等。司法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司法机关,在我国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则承担法律监督、提起公诉等职责。 就行使方式而言,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和管理性。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责,会主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行政管理,例如制定政策、发布命令、实施行政处罚等。司法权力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司法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控告时才会介入案件处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要保持中立,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从权力范围来看,行政权力的范围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行政机关需要对社会事务进行全面管理,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司法权力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方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权范围。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些规定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界限和运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