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撤案还需要受害人签字录口供吗?

我遇到个事儿,检察院对一个案子决定撤案了。但现在他们又说要我签字还得录口供,我不太明白,都撤案了为啥还要这么做啊?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检察院撤案后还有没有必要让受害人签字录口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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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检察院撤案后是否需要受害人签字录口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了解一下检察院撤案的含义。检察院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发现案件存在法定情形,决定终止对案件的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常情况下,当检察院决定撤案时,从法律程序角度,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必须要受害人签字和录口供。撤案主要是基于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作出的决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受害人签字可能是为了履行告知程序,让受害人知晓案件的处理结果,保障其知情权。 而录口供方面,如果撤案后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某些情况,比如案件存在新的线索,或者之前的口供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可能会再次找受害人录口供,以确保对整个案件的全面了解。但这并不是撤案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检察院要求受害人签字和录口供,受害人可以询问具体的原因和目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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