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有哪五种?


在税收领域中,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通常而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不过,存在一些情形下,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计税方式,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个人消费则是个人使用,这些情况都与生产经营无关,因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为这些损失并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损耗,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者,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同样,由于是非正常损失,意味着这些货物、劳务和服务没有为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然后,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主要是考虑到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成本中占比较大,如果允许抵扣,可能会对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大多是用于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关联较小,所以这些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最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特殊情况,确保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具体的其他情形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明确。 当企业遇到上述这些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时,需要准确判断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错误抵扣进项税额而面临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