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哪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太清楚。想知道在税法规定里,具体有哪些情形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这样能避免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也能合理规划税务成本,所以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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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计算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则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但存在一些不得抵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说企业购买的货物专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像为员工购买的节日礼品,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因为这些项目本身就享受了税收优惠或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联。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仓库中的货物被盗,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因为这些损失是企业自身管理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应该由国家税收来承担。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果企业的在产品或者产成品因为上述非正常损失的原因而遭受损失,那么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第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体内容会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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