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转合同从签字日到专利局公告日期是否有效?

我签了一份专利转让合同,从签字到现在专利局还没公告。我不太确定在这段时间里,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因为没公告就不算数。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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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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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转合同自签字日到专利局公告日期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专利转让合同的相关概念。专利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专利转让合同通常是书面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对于合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专利转让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自双方签字时合同就生效了。 至于专利局的公告,它起到的是一种公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专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指的是专利权利的转让生效,而不是专利转让合同的生效。也就是说,在专利局公告之前,虽然专利的所有权还未正式转移,但专利转让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例如,甲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专利转让合同并签字。在合同签订后到专利局公告这段时间内,乙基于有效的合同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等。如果甲不履行,乙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所以,转合同自签字日到专利局公告日期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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