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是否属于赠与?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属于赠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这个概念。简单来说,赠与就是一方自愿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也表示接受。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转账是基于表达爱意、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转的“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或者平时几百元的小额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这种转账就像是你送对方一个小礼物,是为了表达心意,通常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这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认知,也符合赠与合同无偿、自愿的特点。 然而,如果转账金额较大,并且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比如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或者双方有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借条等,那么这种转账就不属于赠与,而是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 另外,如果转账是为了结婚等特定目的,比如为了购买婚房而转账,当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这种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就可能被撤销,转账方有权要求返还。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这里说的是彩礼,但对于类似为结婚目的的大额转账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