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试用后录用是否违法?


在探讨先试用后录用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试用”和“录用”在法律层面的概念。 在劳动法领域,“试用”通常指的是试用期,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而“录用”意味着用人单位决定正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单纯提出先试用后录用,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存在违法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一旦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就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此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这实际上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开始前就与劳动者签订了包含试用期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的期限和各项规定都符合法律要求,那么这种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就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在试用期内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继续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先试用后录用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