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需要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吗?
我刚入职一家新公司,公司说要和我单独签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过了再签正式合同。我有点担心这样合不合法,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是不是必须单独签试用期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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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试用期是否要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可以进一步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意味着,法律是不允许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合同”的。 从实际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这实际上是把试用期视为了劳动合同期限。比如,公司和你签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一个月就相当于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了。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在所谓的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既然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辞退劳动者。 对于劳动者而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也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比如,在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如果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不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障双方权益的角度来看,都不应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签订包含试用期条款的正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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