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变味儿形成的三角关系是否坑了劳动者?

我之前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感觉公司、劳务公司和我之间的关系特别复杂。公司很多事都让劳务公司出面,出了问题两边还互相推诿。我想知道这种劳务派遣形成的三角关系是不是本身就容易坑劳动者,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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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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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确实存在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这三方构成的“三角关系”。当这种关系“变味儿”时,劳动者的权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劳务派遣这个法律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劳务公司“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意味着劳务公司要承担起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三角关系常常会出现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会选择与劳务公司合作进行劳务派遣。而部分劳务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可能会忽视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在工资支付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有些劳务公司可能会以各种名义克扣劳动者工资。 在社会保险缴纳上,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有些劳务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这就损害了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另外,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容易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往往不知道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综上所述,当劳务派遣这种三角关系变味时,确实很容易坑害劳动者。劳动者在面对劳务派遣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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