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流水算赌资吗?
我朋友因开设赌场被抓了,警方在计算赌资时把赌场的流水也算进去了。我不太理解,流水和赌资不是一回事吧,想知道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里的流水到底算不算赌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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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开设赌场罪中流水是否算赌资是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赌资的概念。赌资指的是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简单来说,就是直接参与到赌博输赢环节中的财物。而流水通常是指赌场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流动情况,它包含了各种资金往来,比如客人的投注、兑换筹码的资金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指出,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罪而言,如果流水部分符合上述赌资的定义,那么这部分流水是应当被认定为赌资的。例如,客人在赌场兑换筹码用于赌博,这部分兑换筹码的资金流水就属于赌资;客人投注的资金流水也属于赌资范畴。但如果流水只是赌场的一些正常运营费用往来,如支付场地租金、水电费等,这些就不属于赌资。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认定赌资。一方面会审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判断是否与赌博活动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会结合赌场的经营模式、赌博方式等情况进行判断。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开设赌场罪的流水都算赌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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