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小窗口播放其它电视台或网络节目是否侵权?


电视台小窗口播放其它电视台或网络节目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如果一个电视台未经其他电视台许可,通过小窗口转播其节目,就可能侵犯了该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对于网络节目,通常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电视台未经网络节目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小窗口播放该网络节目,就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播放行为都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如果电视台小窗口播放其他电视台或网络节目是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构成侵权。 在判断电视台小窗口播放其它电视台或网络节目是否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播放的目的、方式、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因素。如果电视台的播放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广播组织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