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散后公司外债该如何偿还?

我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解散了,但是还有一些外债没还。我不知道这解散后公司的外债到底该怎么去偿还,是由公司资产来还,还是股东有责任偿还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偿还方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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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对于外债的偿还,有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首先,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司解散,指的是公司停止正常经营活动,走向终止的过程。在公司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就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要履行多项职责,比如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关于外债偿还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公司的外债是在支付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之后进行偿还的。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解散后偿还外债,先由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公司财产按顺序偿还。通常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特殊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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