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还没退休就过世,单位清退合理吗?
我一直在交社保,还没到退休年龄就突然过世了。现在单位说要清退,我不太理解。我想知道单位这样做合不合理,我家里人能得到什么权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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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位清退这一说法比较模糊,需要明确清退的具体内容。当参保人交社保还没退休就过世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权益情况。 从养老保险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其去世后,家属是可以继承的。例如,个人每月工资中扣除的养老保险费用部分,这部分钱会进入个人账户,当参保人去世,家属可以去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这部分余额提取出来。 对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用于支付参保人丧葬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而抚恤金则是给予其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同地区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可能不同,一般由当地社保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金额。 而单位所谓的清退,如果是指终止与该参保人的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这在参保人去世的情况下是符合常理的。但如果涉及到社保权益方面的不合理清退,比如不允许家属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等,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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