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算结伙作案吗?


要判断单位犯罪是否算结伙作案,首先需要明确单位犯罪和结伙作案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中,犯罪行为是基于单位的意志,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通常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例如,一家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决策层决定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生产出不合格产品并销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这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而结伙作案,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两人以上(含两人)为了实施犯罪而临时纠集在一起,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各成员之间只是基于临时的犯罪意图而结合。比如几个小偷临时凑在一起去盗窃,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组织,只是为了这次盗窃行为而合作。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结伙作案,通常是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来处理,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和结伙作案有明显的区别。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的整体意志和利益,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而结伙作案是临时纠集的犯罪行为,组织性相对较弱。所以,单位犯罪不算结伙作案。这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意志的形成、处罚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明确这些区别,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