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是否是被动的权利?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了解到不安抗辩权这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是不是一种被动的权利,比如是不是只能在特定情况发生后才能行使,还是我可以主动去用。想问问法律上对于不安抗辩权这种主动性或被动性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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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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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从其本质和行使条件来看,不安抗辩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特点。它并非可以随意主动行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以对方出现特定的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为前提,是在出现这些法定情形后,先履行义务一方才能够行使该权利。也就是说,先履行方不能随意主动地、毫无依据地去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是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才可以被动地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不过,这种被动性并不意味着先履行方完全处于消极等待的状态。在发现对方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先履行方需要积极地去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旦证据充分,先履行方就可以依法行使该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先履行方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总体上是一种具有被动性特征的权利,但也需要先履行方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应对和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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