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否计入权责发生制?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对于增值税的记账方式有点困惑。不知道在权责发生制下,增值税该不该计入。我想明确一下,在权责发生制的财务核算体系中,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到底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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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通俗来讲,就是不管款项有没有实际收付,只要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来记账;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能当作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权责发生制下,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当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就应该确认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因为在销售行为发生时,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增值税的权利,即便款项还未实际收到,也应在当期确认。比如,企业在10月份销售了一批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客户可能在11月份才付款,但在10月份就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当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这些购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是用于可抵扣项目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就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在8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货款可能在9月份才支付,但在8月份就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相契合的,强调了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所以,总体来说,增值税的核算在很多情况下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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