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义务吗?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前妻,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我想知道,探望权对我来说仅仅是权利,还是也是一种义务呢?我要是因为前妻阻挠就不探望孩子,会不会有法律责任?
展开


要判断探望权是否属于义务,我们首先要对探望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与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一定的交往,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来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探望权首先是一种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去探望子女。 然而,从法律的精神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探望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义务的属性。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包括物质上的供给,也包括情感上的关怀和陪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行使探望权,与子女进行交流和互动,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一种方式。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探望子女,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讲,探望权又具有了一定的义务性质。 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工作忙等理由,长期不探望子女,导致子女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影响了子女的正常成长,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方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所以,探望权既可以看作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一种义务,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