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要以给抚养费为前提条件吗?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最近因为经济困难没给抚养费。对方就不让我看孩子,说我不给钱就没资格见孩子。我想知道探视权和给抚养费是不是得挂钩,不给抚养费就真的不能探视孩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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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探视权不以支付抚养费为前提条件。 探视权,简单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而支付抚养费呢,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而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同样,如果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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