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反赡养协议后是否还有探望权?

我和家人签订了赡养协议,但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没能完全按照协议履行。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我探望相关亲人的权利,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违反赡养协议后是否还能享有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具体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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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赡养协议后,通常仍然享有探望权。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涉及父母与子女关系中,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与父母的情感交流和正常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赡养协议与探望权并无直接的捆绑关系。赡养协议主要是关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的约定,而探望权侧重于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络。即使一方违反了赡养协议,没有履行好赡养义务,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剥夺其探望权。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时探望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探望一方存在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未治愈等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中止其探望权。 总之,一般情况下违反赡养协议不会导致探望权的丧失,但如果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特定情形,法院有权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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