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仅由遗嘱人签名是否有效?


遗嘱仅由遗嘱人签名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对于生效的要求也不一样。比如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不仅要遗嘱人签名,还得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要注明年、月、日,这样才是有效的。如果仅仅签名,没有亲笔书写全文或者没有注明日期,那么这份自书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代书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代书遗嘱只靠遗嘱人签名是不行的,还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以及代书人签名等条件。 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显然,只遗嘱人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 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说明仅遗嘱人签名,对于录音录像遗嘱而言,不能使其生效。 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根本不存在签名的要求,但有严格的适用情形和见证要求。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其生效也不只是靠遗嘱人签名,还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的一系列法定程序。所以,遗嘱仅由遗嘱人签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要结合遗嘱的具体形式和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