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救治家人结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


要判断女子为救治家人结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需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在一定期限内,受胁迫或受欺诈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就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如果女子是受到了对方或者对方亲属的胁迫,比如威胁不结婚就不提供救治家人所需的费用或者对家人进行伤害等,导致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结婚,那么这种情况下符合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女子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在为救治家人结婚这个场景中,一般不涉及重大疾病隐瞒问题,所以这个条款通常不适用。 如果女子仅仅是因为救治家人面临经济压力,出于自己的考虑而选择和他人结婚,并没有受到上述所说的胁迫行为,那么从法律规定角度,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因为这种情况下,结婚是女子权衡各种因素后的自主选择,虽然可能并非出于纯粹的感情因素,但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可撤销事由。 总之,女子为救治家人结婚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胁迫行为。如果存在胁迫,女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存在胁迫,一般不能依据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来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