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在工伤鉴定前是否有效?
我受了工伤,公司在我还没做工伤鉴定的时候就和我签了赔偿协议。我有点担心这协议会不会有问题,不知道在工伤鉴定前签的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呢?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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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在工伤鉴定前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协议有效的一般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工伤鉴定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协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议内容有清晰的认知,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并且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差距不大,那么该协议通常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它符合一般民事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然而,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协议的效力就可能会受到质疑。比如,劳动者在缺乏对自身伤情和应得赔偿的准确了解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而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来说,判断是否显失公平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认知程度、用人单位是否利用优势地位、赔偿数额与法定标准的差距等因素。 此外,如果协议是在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劳动者应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诱导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赔偿协议,劳动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工伤鉴定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要根据具体的签订情况和协议内容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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