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的必然前提是行政程序工伤认定吗?


在我国,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待遇则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由此可见,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是法定的、规范的确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程序。 一般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必然要经过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因为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才能明确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进而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例如,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以享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医疗费报销、伤残津贴等。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就无法从法律层面确定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也就难以正常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极少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情况予以承认,并且愿意主动承担全部的工伤待遇费用,双方达成一致且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能不经过行政程序的工伤认定也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而且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后续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反悔等风险。总体而言,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