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必须是与机动车相撞吗?
工伤认定并不一定必须是与机动车相撞。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工伤。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情形中,才涉及到交通相关事故,但也并非局限于与机动车相撞,还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而其他几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与是否和机动车相撞没有关系。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被掉落的物品砸伤,或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他人暴力伤害等,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另外,该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些视同工伤的情况,同样不涉及与机动车相撞的问题。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与机动车相撞只是其中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的一种情况,并非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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