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投资在婚后所得收益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就属于自然孳息。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行为无关。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因市场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而婚前投资由于婚后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婚后对该公司或企业进行了积极的生产经营管理,那么所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部分收益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努力的结果。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